970922 實証與救贖
實証與救贖
王群眾
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二日,王某初學中譯〈奇蹟法義〉第44項,願解上帝真實義。見父神之所言,與佛法修學之必要「實証與消業得度」相應一致,特錄供初學中譯父神之寶訓,如王某者深究之:
44. The miracle is an expression of an inner awareness of Christ and the acceptance of His Atonement.
「奇蹟式地見証真理事件」之臨身(The miracle),是表示這位靈修者,對「救世主的存在」之一次「內心的實証」(is an expression of an inner awareness of Christ),也是表示接受救世主對他的救贖(and the acceptance of His atonement)。
諸位看倌,本項父神寶訓,昭示了「實証救世主耶穌的存在」,是「接受救世主救贖」的條件。換言之,若非經「奇蹟式地見証真理事件」之臨身,就不能表示,是一次內心對「救世主存在」的實証了。
「相信」就好,一向是傳教士的口中語意。有人甚至強調,既為「信仰」,何須「實証」?更高明的則辯稱說,神是「靈」,無有「形體」,當然是見不到了,所以才說,從來沒有人見過神。
人,當然是見不到神的,這是必然之事。不過,靈修至「衣毛為起或淚出者,已非凡人」,已非凡人,就有見到神的可能了。人,是絕對見不到神的。若你見到了,那你就是「非凡人」了!
所以說,見神是有條件的。救贖亦復如是。那條件就是:
清心的人有福了,因為他們必得見神。
〜登山寶訓〜
如何才能修至「清心」呢?若無方法,仍是空談。
凡求告主名的,就必得救!
〜羅馬人書10:13〜
「就必得救」,語意甚明,沒問題。「凡」,是「凡是」,也沒問題。「的」,是「的人」,這也錯不了。那,「主名」是「耶穌」嗎?
耶穌降生之後,主名是「耶穌」,之前是「耶和華」。
如今是主後兩千年,有變動嗎?
兩者皆是主名,取一求告之即可。
「求告」,是靈修的方法嗎?
那自然,只要得解其真實義,就可以正式、真正地起修此一得「清心」的妙法了。遺憾的是,主後兩千年,得解其真實義者不多,故少凡人靈修此妙法以求得救!
那,究竟是如何「求告」主名?
上帝、上帝、上帝……
耶和華、耶和華、耶和華……
耶穌、耶穌、耶穌……
這……不就是佛教和回教的「持名念佛」,或「持名念至尊阿拉」大法嗎?
最後一著,千聖不傳。剩下的全看「奇蹟式地見証真理事件」之臨汝身了!
打字的中華妹,麻煩請上帝總結修修慧,集體創作,功德與共。若得寶訓,即為親証。
是,老師。上帝總結曰:
親証我存在,是「奇蹟式地見証真理」的第一步;接受我的救贖,是發現我存在的意義。
所以,整個《奇蹟証悟之學》,就是發現「我」及「我所造萬物」間存在的關係,和得到救贖。
若不能親証我的存在,想得到救贖,難如登天。
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上帝之子研究於此,心聞如下:
真誠起念我名。我將與你合一。
宇宙真理親証。超凡入聖靈修。


